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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7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丹阳与李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阳,李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754号之三原告:刘丹阳,女,199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赵红艳,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云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帅,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治生,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系李帅父亲。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邦杰路南段。原告刘丹阳诉被告李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刘丹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丹阳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刘丹阳负担。审判员  侯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