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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3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世英与被执行人张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世英,张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3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董世英,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张宏兵,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世英与被执行人张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7月2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宏兵在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龙门支行的银行存款20010元,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董世英后,申请执行人董世英以被执行人张宏兵现没有履行能力剩余给付义务,待其经济状况好转后再由法院执行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甘11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董世英与被执行人张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军保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侯喜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