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胜普与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普,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杨胜普,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城关镇中山大道天台山宾馆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753163-6。法定代表人:沈乾兵,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胜普与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胜普于2017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446元,执行费50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为贵州世纪坤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在本院属系列案件,故本案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未出售的四套房产已被本院以另案查封,待评估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