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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151号原告:高某1,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王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高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高某2、生女孩高某3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高某2,××××年××月××日生育女孩高某3,因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不回家,我们已分居生活好多年了,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如上请求。王某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男孩高某2,××××年××月××日生育女孩高某3。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情况发生,现在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为此,原告高某1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又生育有子女,夫妻双方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高某1也提供不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1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