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占海、孙玉祥罚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海,孙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76号被执行人徐占海,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吴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孙玉祥,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占海、孙玉祥盗窃罪一案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徐占海交付罚金1000.00元,孙玉祥交付罚金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徐占海、孙玉祥现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