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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占海、孙玉祥罚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海,孙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76号被执行人徐占海,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吴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孙玉祥,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占海、孙玉祥盗窃罪一案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徐占海交付罚金1000.00元,孙玉祥交付罚金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徐占海、孙玉祥现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