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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娟利诉彭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娟利,彭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304民初422号 原告:罗娟利,女,汉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彭辉军,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娟利诉被告彭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娟利不能提供被告彭辉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娟利的起诉。 本案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退还原告罗娟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义华 人民陪审员  谢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