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冷松林与王永龙、王子瑞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冷松林,王永龙,王子瑞,孙爱民,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财保5号申请人:冷松林,男,1982年6月生,住扬中市。被申请人:王永龙,男,1963年11月生,住扬中市开发区。被申请人:王子瑞,男,1988年9月生,住扬中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孙爱民,男,1969年7月生,住扬中市被申请人: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冷松林与被申请人王永龙、王子瑞、孙爱民、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377.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就上述保金事项向本院出具保函,同意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冷松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永龙、王子瑞、孙爱民、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7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