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监10号原审原告李峰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莱城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何爱武审判员 亓 升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