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奕与周冬、谢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奕,周冬,谢敏,何惠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3号原告蒋奕,女,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陈斌、陈凯,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冬,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谢敏,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春松,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惠芳,女,1961年12年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奕诉被告周冬、被告谢敏、被告何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60元由原告蒋奕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魏辰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