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81号原告:邓某,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78年1月26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