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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81号原告:邓某,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78年1月26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亚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