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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监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陈金霞典当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陈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监4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信路南兴融街东。法定代表人贾珍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金霞,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与陈金霞典当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冀0924民初字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海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冀0924执369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海兴县人民法院书面报请将该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经核查,该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陈金霞应共同偿还的债务与海兴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赵毓国承担的债务系同一债务,且我院已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冀09执他1号执行裁定书,将河北东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赵毓国、赵铁映、河北旺源管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指定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海兴县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4民初字44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海兴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盐山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吴国震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