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小兰与陈玉兰、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兰,陈玉兰,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刘琴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240号原告:梁小兰,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飞,福建天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兰,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93040693N。法定代表人:陆汉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琴明,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现被羁押于福建省闽西监狱。原告梁小兰与被告陈玉兰、宁波伊萨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琴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梁小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小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4123元,减半收取计17061.5元,由梁小兰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