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3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涛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涛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涛,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涛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某、被告人尹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尹涛在未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源南路62号其经营的明月宾馆内销售各类假冒的性保健药品。2017年4月5日,公安机关在该宾馆内查获“美国玛卡”75粒、“硬到底”30粒、“百交不泄”50粒、“动力伟哥”5粒、“每粒坚虫草精(康盛)”5粒、“德国黑倍”12粒、“玛卡片”2粒、“伟哥力加力”2粒、“TimesLover(铁盒装)”9粒���共计190粒。经查,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尹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药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甬市监鉴函[2017]38号关于动力伟哥等产品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尹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涉案违禁品应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假药190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彦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詹秋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