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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伍少英、李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少英,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伍少英,女,1963年10月3日,汉族,北海市。被执行人:李荣,女,1968-5-27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兰新武,男,1967-3-14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2017)桂0502执160号,……(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黄振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