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5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10-08
案件名称
李建荣、李建文、李超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荣,李建文,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5执60号之一移送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建荣,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被执行人:李建文,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被执行人:李超,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建荣、李建文、李超犯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建荣、李建文、李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荣、李建文、李超分别履行缴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并分别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建荣、李建文、李超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对李建荣、李建文、李超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李建荣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湘L4FW88的福田牌车辆。李建文在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笆篱支行的存款1815.48元。此外没有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将李建荣、李建文、李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佩华审判员 黄亦飞审判员 王流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