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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高向阳、张树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阳,张树礼,张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高向阳,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树礼,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耀春,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诸执字第57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树礼之妻隋洪星所有的位于诸城市繁荣广场1#2-1403号房屋一套(房权证为诸城市字第××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树礼之妻隋洪星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树礼之妻所有的位于某处房屋(房权证为诸城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马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