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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汤克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41号被执行人汤克喜,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监利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汤克喜盗窃一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汤克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4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