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汤克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4执41号被执行人汤克喜,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监利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汤克喜盗窃一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汤克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4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