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闫红英与被上诉人安东平、张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红英,安东平,张卫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辖3号原告闫红英,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黄陵县,个体户。被告安东平,男,198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告张卫刚,男,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原告闫红英诉被告安东平、张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陕02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闫红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陕02民终15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认为,由于该庭现有人员少,无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依法报请本院将本案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对原告闫红英诉被告安东平、张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但因现有人员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无法行使管辖权,应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梁军龙审判员 王晓延审判员 王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