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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雅竹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雅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雅竹,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员工,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北大街32号。负责人:范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玉松,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职员。再审申请人徐雅竹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房山支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雅竹申请再审称,(一)判决认定我不属于无房户,认定事实错误和缺乏法律依据。我是无房户,现住用周转房。我配偶无租无售无名下房产且为非军职工员。法官以其“自诉长期住用军产房”为由推定我为已享受福利分配公有住房。我多次收到产权单位的清理,工行房山支行多次开出我无福利分房的证明,明知其不认可将其用于证明我享有公有住房产权。请工行房山支行另从国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事实证据,而不是法的法理推定;(二)我关于要求法庭协助调查的意见被无视,法官多次拒绝到我配偶所在单位提取相关住房证明,导致质证不能;(三)我在本案上诉前和再审前曾多次通过上访维权,受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银监会、北京市委市政府、中国工商银行,受到上级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在北京地区所有同行业的员工中均有相当的反响,均知晓我的情况,对我均报以支持。我为了解决自身住房问题冒着风险购买非本单位的集资房子,却被工行房山支行利用,造成我已获取福利分配住房的假象,我对此气愤不已。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工行房山支行提交意见称,我行认为一审、二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服从两审判决。我行请求裁定驳回徐雅竹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徐雅竹自述其现仍住用军产房,工行房山支行亦提交《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证明已支付徐雅竹一次性差额补贴,徐雅竹不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中对复转军人职工、军属职工无房情况的界定,因此驳回徐雅竹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徐雅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徐雅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雅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雨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