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桂金莲、莫喜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金莲,莫喜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01号申请人:桂金莲,女,1962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莫喜保,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执30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7日向被执行人莫喜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喜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喜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巢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