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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行审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5行审252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萍,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迎九,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红卫,经理。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因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牌号为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5年11月20日10时36分在冢沁路沁河桥北向南实施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410825-1903621106号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0分。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825-1903621106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825-1903621106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410825-1903621106号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玖霞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李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