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9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刘某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64���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六组,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7)陕0429执664号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2)旬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95000元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万某某自愿放弃20000元,本院已司法救助2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5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2)旬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