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2621、2622、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建华、白云涵、赵鸿阳、沈运香与耿艳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白云涵,赵鸿阳,沈运香,耿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621、2622、26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组缩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晟发六项目部职工公寓522号。申请执行人:白云涵。申请执行人:赵鸿阳。申请执行人:沈运香。被申请执行人:耿艳波,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居委会康泰小区4号楼单元6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白云涵、赵鸿阳、沈运香与耿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耿艳波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康泰小区4号楼3单元602室楼房,现因该房屋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耿艳波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康泰小区4号楼3单元602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