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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维、邹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维,邹利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750号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法定代表人:潘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林,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勇,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赵维,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邹利,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维、邹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吉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