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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文林与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林,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2240号原告:杨文林,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郝波,男,1997年1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原告杨文林与被告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杨文林于2017年7月27日以被告起诉错误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正确的信息,现被告信息有误,原告杨文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杨文林负担。审判员  李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