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316号原告:许某某,男,1990年4月8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12月22日生,现住黑山县。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化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