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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延东诉被告顾洪峰、于玲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延东,顾洪峰,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357号原告郑延东,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顾洪峰,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于玲,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郑延东诉被告顾洪峰、于玲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延东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春季,二被告向我借款5000元,用于修自己的翻斗车,后一个月,二���先后分别又向我借款30000元和10000元,直到2014年9月20日,二被告偿还600元,并立下欠据,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44400元整。二被告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被告顾洪峰向原告借款444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郑延东人民币肆万肆佰元整(¥44400元整),欠款人:顾峰,2014年9月20日。另该欠条中的”顾峰”与顾洪峰系一人,该欠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盖州市东城办事处新华村证明及原告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顾洪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约定还款日��,但当原告主张还款时,被告顾洪峰应积极主动归还借款,推脱至今不予偿还的做法是错误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顾洪峰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洪峰欠原告郑延东人民币4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