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许艳新与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艳新,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许艳新,男,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政府街。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住所地濮阳县古城路,法定代表人:魏宏普,该厂厂长。本院执行许艳新与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在调查过程中,以网络查控的方式发现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名下银行并无存款,名下在公安部也无登记车辆。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前往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现被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棉花加工厂名下在本市市辖区并无房产登记信息,后本院查询到该厂名下土地已于2016年6月22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置。2017年7月27日,本院在接待申请执行人许艳新时,其本人也表示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立审判员 王方剑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