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小明与南部县南隆镇秦峰机电商行、王洪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小明,南部县南隆镇秦峰机电商行,王洪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小明,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部县南隆镇秦峰机电商行。经营者:秦野候,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双,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龙小明因与被上诉人南部县南隆镇秦峰机电商行、王洪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龙小明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小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