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东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东巍,赵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1853号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2010房。法定代表人:林菊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东巍,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动黎族自治县。第三人:赵光辉,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桂林市。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久融公司”)诉蔡东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为查明事实,依法追加了赵光辉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久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东巍、第三人赵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的借款本息合计5317.9元(其中本金4000元,利息419.1元,逾期罚息898.8元),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最终计算期间需以实际还款日为准,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2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公证、执行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事实理由:被告蔡东巍于2016年5月10日在久融金融网贷信息中介平台申请并向投资人赵光辉借款4000元整,约定分9期还清(每月每期正常应付还款为466.51元)。前述本金已经通过原告的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汇付天下资金托管系统汇入被告的账户,并由被告提现至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投资人将前述债权全部转让与本公司(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截至今日,被告已有9期本息均未及时偿付,包括借款本息、逾期罚息、律师费等费用总计6517.9元(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最终计算期间需以实际还款日为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蔡东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赵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一、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23日,营业期限为2014年04月23日至2064年04月22日,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整,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策划,以自有资产进行教育、传媒、网络信息科技、养老及通讯产业、日用百货、家电、机械、医疗器械项目的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连锁店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农产品的销售;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涉及、施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被告蔡东巍(借款人)于2016年5月10日通过久融金融网贷信息中介平台与赵光辉签订了电子版的《久融金融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借款本金4000元,借款期限9个月,年利率为11.76%,应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4198.59元,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截止日期为每月10号,另外该协议规定了还款计划、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处理、债权转让、投资流程以及争议解决,其中还款计划: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为委托还款,是指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久融金融网贷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汇付天下”)从借款人绑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将借款本息划转至借款人在汇付天下开立的账户,再由汇付天下划转至投资人在汇付天下开立的账户。若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还款余额,委托还款将不成功。为避免委托还款不成功,借贷人应至少在还款日前两日,将资金存入银行还款账户中;因借贷人未足额存入资金导致还款不成功的,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各项权利义务:(1)、投资人、借款人权应保证其向久融金融网站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合法、有效;(2)、……;(3)、……;(4)、借款人应保证所借资金仅用于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借款用途,不得挪作他用;(5)、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人偿还借款本息及向管理方支付相应的费用;(6)、……;(7)、……;违约处理:(1)、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向投资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应就应付未付款项按照1%每天的标准给付罚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罚息由久融金融与投资人均分。借款人确认前述违约金计算标准合理;(2)、投资人为实现本协议债权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公告费、过户费等)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借款人承担;(3)、……;(4)、如投资人出现逾期违约时间,管理方可以使用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填写的资料信息,作为保全投资人资金安全所用。债权转让:(1)、借款期限内,投资人有权通过久融金融网贷平台转让其对借款人享有的剩余全部借款债权;(2)、投资人可通过久融金融网贷平台提出转让借款债权的要约,在受让人通过久融金融网贷平台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后,双方即达成按照《债权转让协议》规定之条款和条件转让借款债权的合意,借款债权在转让生效日由投资人转让给受让人;(3)、各方同意并确认,若投资人转让其借款债权的,投资人授权管理方(在必要时)将借款债权转让交易的相关信息通知借款人。通知方式为管理方在久融金融网站的电子信箱发送“邮件或站内信”的方式发出,该等通知构成合法、有效地债权转让通知;且一经发出,相关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投资流程:(1)本协议的成立:投资人在久融金融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借款债权项目点击“我要投资”及“确认”按钮时,本协议即成立;(2)、借款资金冻结:投资人点击“我要投资”及“确认”按钮即视为投资人向久融金融网贷平台发出不可撤销地授权指令,授权久融金融网贷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从投资人的久融金融网贷平台账户冻结等于本协议的二条确定的借款本金数额资金;(3)、协议生效:本协议第三条“借款信息”项下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已全部冻结时生效;(4)借款资金划转:本协议生效的同时,投资人即不可撤销地授权久融金融网贷平台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将冻结的借款本金划转至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借款本金划转完毕即视为投资人投资成功,投资人自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借款日期起算收益。(5)、借款资金解冻:如在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起息日的23时(北京时间),冻结的全部借款本金合计小于本协议第三条“借款信息”项下剩余全部借款本金,本协议即时生效,投资人冻结的投资本金随即解冻;(6)、本协议的终止:本协议的失效时或投资人收到全部借款本金和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的借款利息时本协议终止。争议解决:因本合同签订于长沙开福区万达广场写字楼,故因本协议各方产生纠纷时,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三、上述电子合同签订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外部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所在汇付天下的账号转账40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四、原告与2017年3月21日与投资人赵光辉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的期限为2016年5月10日到2017年2月10日,本金为4000元,利息年利率为11.76%。该协议约定,1、债权转让金额:现受让人同意以债务人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人民币5861.45元受让出让人上述债权。本协议生效后,出让人将其《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对债务人(借款人)享有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全部剩余债权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后续逾期还款金额、违约金、罚金等所有债权,即受让人取代出让人而成为本协议债务人新的债权;2、债权转让通知:本协议双方在确认并授权久融金融网贷中介平台视情况(在必要时)将本债权转让交易通知债务人。经多方协商及原《借款协议》约定,本协议效力不因债权转让通知是否送达债务人而产生效力瑕疵;3、出让方权利和义务:(1)、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3)、为受让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4)、出让方自行承担因收益所得产生的税费;4、受让方的权利义务:(1)、在依法接受出让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权利;(2)、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3)、受让方自行承担因收益所得产生的税费;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7、合同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五、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向被告在久融金融平台所注册的账户发送站内信,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给被告,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久融金融借款用户您好,根据久融金融借款平台规定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授权,特此对您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已将《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享有本《借款合同》中所有权利义务,烦请知悉。”六、原告与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签订汇付天下账户系统托管协议,生效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该协议内容为:甲方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进行账户管理开通网上支付收款功能。乙方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上述事实有互联网备案信息、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债权人赵光辉之间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久融公司与赵光辉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久融公司通过与出让人赵光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获得对被告蔡东巍的债权,按照合同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约定,原告取代出让人而成为被告新的债权人,原告的本金诉求有借款协议、债权转让书、第三方支付机构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的处理。本案原告主张最终计算期间需以实际还款日为准,罚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久融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有对实现债权的费用、利率等的约定,但是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贷款时被告是在校学生,本人没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本院酌情认定,本案的利率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被告逾期之日2016年5月1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利息;关于律师费用,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蔡东及第三人赵光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东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元;二、被告蔡东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应的利息,该利息以4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1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湖南久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蔡东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柯重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