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正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223号被执行人:杨正华,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盐源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正华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杨正华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现被执行人杨正华在押且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22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正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