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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小慧与温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慧,温兆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84号原告:陈小慧,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务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华,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兆雄,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慧与被告温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小慧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小慧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