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小慧与温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慧,温兆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84号原告:陈小慧,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务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华,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兆雄,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小慧与被告温兆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小慧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小慧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