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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万长琛与朱强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长琛,朱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万长琛,男,197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朱强华,男,199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章贡区人民法院(2015)章民三初字第2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本案在诉讼期间查封的赣BXX**小型轿车。二、继续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