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四意、汪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四意,汪奇,胡小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四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奇,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满,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上诉人汪四意、汪奇因与被上诉人胡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被上诉人胡小满提供新证据,导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汪四意、汪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殷 平审判员 江 韵审判员 崔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竹韵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