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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正良诉被告潘亚林、邓勤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良,潘亚林,邓勤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056号原告(申请人)杜正良。被告(被申请人)潘亚林。被告邓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良与被告潘亚林、邓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正良申请限额150000元查封被告潘亚林名下车牌号为川XXX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原告杜正良自愿提供其位于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权XXXXXXXX)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正良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潘亚林名下车牌号为川XXXX**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限额15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含菡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麦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