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朱芳文与攀枝花市慧都商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文,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芳文,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慧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民生路32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7888132XL。法定代表人:殷祥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芳文依据生效的(2017)川0402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4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