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于良斌与刘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良斌,刘兆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4280号原告:于良斌,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兆林,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于良斌与被告刘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兆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良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8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月利率为2%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原告于良斌与被告刘兆林因承包濉溪县柳孜村的隋唐大运河文化博物馆项目相识,被告刘兆林多次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3月23日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刘兆林出具承诺一份,承诺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工程保证金和借款128000元整(其中保证金为10万元,借款为28000元),若不能及时归还自愿按每日2000元承担违约金。至今被告未予清偿。被告刘兆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良斌为承建濉溪县柳孜村的隋唐���运河遗址工程,与被告刘兆林产生经济往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并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承诺书,载明:“今本人承诺在2015年4月30号前归还于良斌工程保证金及借款合计拾贰万捌仟元整.(如果不及时归还按每天两千元违约金计算退给于良斌)。承诺人:刘兆林。2015.3.23.”。被告没有按承诺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兆林向原告于良斌借款28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为凭,被告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原告以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按月息2%承担其违约责任,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兆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于良斌借款28000元及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刘兆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