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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敏林、沈艳华、沈桂洲、朱爱勇、沈丙艳、王百元、沈丙红、沈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敏林,沈艳华,沈桂洲,朱爱勇,沈丙艳,王百元,沈丙红,沈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483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冬生,男,阿湖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徐敏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沈艳华,女,1968年5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沈桂洲,男,1992年2月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朱爱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沈丙艳,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王百元,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沈丙红,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沈小东,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敏林、沈艳华、沈桂洲、朱爱勇、沈丙艳、王百元、沈丙红、沈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7元,由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恒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