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爱国、王翠英与姚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国,王翠英,姚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620号之一原告王爱国,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王翠英,女,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贺洋,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维,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委托代理人郑见涛、施春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国、王翠英诉被告姚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国、王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45元,由原告王爱国、王翠英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跃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