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余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余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凤凰山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添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该公司职员。被告:余军,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被告余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余军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被告余军偿还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余军已清偿该欠款,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熊国庆人民陪审员  陈沾雄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梅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