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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朋与陈旭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朋,陈旭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00号原告:林朋,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张青青,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曙,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朋与被告陈旭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陈旭曙已经足额偿还借款,故原告林朋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朋负担。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