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邓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3-1号。委托代理人周格强,该院员工。被执行人邓敏,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梧州。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066元,案件受理费36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查询各商业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海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