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阴桂芝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安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阴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03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安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东南街,组织机构代码79501XXXX。法定代表人董霁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阴桂芝,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讷河市。委托代理人于义,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讷河市,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阴桂芝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将(2017)黑0281执961号、(2017)黑0281执恢324号、(2017)黑0281执恢325号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安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阴桂芝欠款人民币16,049.50元,被执行人安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缴纳执行款。以上案件均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四终字第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