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44杜文静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044号原告:杜文静,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杜文静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文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整,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3日XX、徐东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5%,后徐东下落不明,原告向XX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借款人徐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徐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借款涉嫌属于徐东集资诈骗案的一部分,故应裁定驳回原告杜文静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文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战磊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