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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曹中猛、太湖县金程耶圣服装铺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猛,太湖县金程耶圣服装铺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曹中猛,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太湖县金程耶圣服装铺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914xxxxxx。。法定代表人:程少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曹中猛与太湖县金程耶圣服装铺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太湖县金程耶圣服装铺料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曹中猛12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案立案执行之前,被执行人财产已经全部处置完毕,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5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