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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1245号被罚款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负责人:葛维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江与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罚款人民币50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执行一大队拟稿人:份数5发文字号:(2017)浙1003执1245号缓急:标题: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凉棚岭村。负责人:葛维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江与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罚款人民币500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07月27日9:00~9:30合议庭成员:审判员柯澄川、助理审判员鲍罗亭、助理审判员林威审判长:柯澄川代书记员:赖军辉评议(2017)浙1003执1245号案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是否对其采取罚款措施。记录如下:柯:今天由我们三个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评议(2017)浙1003执1245号案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是否应作出拘留、罚款等措施?先由我介绍案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晓江与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惩处。下面请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鲍:听取了案情的介绍,我认为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有财产拒绝报告财产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符合罚款的条件,应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林:听取了案情的介绍,我也认为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的义务,却拒绝报告财产,应对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柯:我认为,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据此,我认为对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应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议庭一致意见:对被执行人黄岩澄江凉棚岭武圣庙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上报领导审批。合议庭成员签字:代书记员签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