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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三门峡鑫达农机配套有限公司与张振营、李二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鑫达农机配套有限公司,张振营,李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鑫达农机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神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凤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振营,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2日,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李二伟,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三门峡鑫达农机配套有限公司与张振营、李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民组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振营、李二伟人民币3254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安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