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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胡文锋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文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33号罪犯胡文锋,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闽04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文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文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文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云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