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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长海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财产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海,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海,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黑化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132号。负责人孙玉一,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海与被执行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张长海于2017年7月2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给付赔偿款255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合计2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2650.00元(执行费50.00元)并给付张长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