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0执恢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鲁本强、鲁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本强,鲁妮,徐淑花,青岛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恢709号申请执行人:鲁本强,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鲁妮,女,1977年1月11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徐淑花,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七级镇郭城路北68号,组织机构代码:59127968-X。法定代表人马铁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本强、鲁妮、徐淑花与被执行人青岛浩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